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旗锋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868号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旗锋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68号西楼2层W209部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蟠南村五队530号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旗锋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