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868号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旗锋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68号西楼2层W209部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蟠南村五队530号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旗锋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