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868号之一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旗锋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68号西楼2层W209部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蟠南村五队530号3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旗锋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34.50元,由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