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与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7民初460号
原告: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群,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女,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禄劝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的起诉,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原告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