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特53号 申请人: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交林路三号院1幢5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米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705号。 法定代表人:顾本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21]463号裁决书,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持有我方签字的供货清单,却故意不提交***,***对此未予重视,亦未责令被申请人提交供货清单,以查明被申请人是否足额供货;(二)本案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了被申请人提供的镀锌钢材质量不达标,且提交了云南达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镀锌钢管检验检测报告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未申请重新鉴定,昆明仲裁委员会也未组织重新鉴定,在此情形下昆明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就不能取得对应的货款,昆明仲裁委员会不顾法律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款,属于枉法裁判。 被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不认可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及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30日,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昆仲裁[2021]46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作出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支付材料款23680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25663.0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379.85元(95%);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83.15元(5%)。由于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第(一)项裁决义务时一并向申请人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决后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签字的供货清单,却故意不提交***,但并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处确有其所称的供货清单;其次,申请人称仲裁员对其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未予认定属于枉法裁判的行为,经审查,仲裁院因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并未告知及送达被申请人而未予采信该证据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枉法裁判情形。综上所述,本案终局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昆仲裁[2021]463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南海纳川水利水电灌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 丹 审 判 员  金 馨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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