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4财保48号之一
申请人:鄢陵县鑫君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鄢陵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鄢陵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牧野小区10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
申请人鄢陵县鑫君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鄢陵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中的90万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鄢陵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中的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牛根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柴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