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鑫君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

鄢陵县鑫君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4财保48号
申请人:鄢陵县鑫君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鄢陵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鄢陵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牧野小区**号楼*单元*层*户。
申请人鄢陵县鑫君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鄢陵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中的9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腾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鄢陵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中的9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鄢陵县鑫君沥青混合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牛根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柴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