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民初2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滨,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洪,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李斌,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斑竹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至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斌、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斌、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担保人李双凤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新津县××镇××巷××号××栋××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9号)住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