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民初296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滨,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洪,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斑竹林居委会9组222号。
法定代表人:胡至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
法定代表人: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二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