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民初296号
申请人:**,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滨,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洪,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申请人:李斌,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斑竹林居委会9组222号。
法定代表人:胡至权。
被申请人: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
法定代表人:黎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斌、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斌、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价值24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斌、自贡市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李双凤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新津县××镇××巷××号××栋××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9号)住宅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