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4执880号之一
申请人:***,男性,1974年4月1日出生,142625197404010753,汉族,住洪洞县明姜镇胡坦村679号。
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1141024575994632B,住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生效的(2018)晋10民终965号判决,于2018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207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