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4执880号
申请人:***,男性,1974年4月1日出生,142625197404010753,汉族,住洪洞县明姜镇胡坦村679号。
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1141024575994632B,住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生效的(2018)晋10民终965号判决,于2018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禾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槐树支行的账户602131010300000004575_存款22078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