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4民初1514号
原告: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晓霞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彬彬
书 记 员 麦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