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4民初1514号
原告: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山西禾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晓霞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彬彬
书 记 员 麦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