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2432号

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南唐楼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05396XU。

法定代表人,唐永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鲁商中心B03号楼10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73287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6月24日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