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2432号
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南唐楼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05396XU。
法定代表人,唐永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鲁商中心B03号楼10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73287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6月24日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原告山东联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