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4494号
反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反诉被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西南角泰和大厦1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732878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反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聂荣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