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457号
原告:山东辉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名泉春晓二期工程C地块公建1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晓春,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凤凰山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45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辉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凤凰山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款通知书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辉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