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91民初1626号
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辉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辉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佟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