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47号
申请人:镇江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水台社区四荒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660079287C。
法定代表人:黄朝勇
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邦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089723W。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
申请人镇江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2321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账号:13×××10)。该申请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2321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账号:13×××10),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镇江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