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异4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 第三人:**,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东桥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1、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陕0113执125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被申请人**在3417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被申请人***在1273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执行费由以上被执行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10859号文书。现该文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占比分别为51%、19%。但上述二股东于2021年10月28日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人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塔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恳请雁塔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本院查明,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085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经双方确认,被告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被告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7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80万元;如被告按期支付则原告放弃利息。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应另行向原告支付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双方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2021年9月6日,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21)陕0113执125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67000万元,该公司股东为:中航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2830万元,***认缴出资34170万元。经多次股权变更后,2020年9月22日,该公司股东及出资结构变更为:**认缴出资34170万元,***认缴出资20100万元,***认缴出资1273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7年10月16日。2021年10月28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认缴出资20100万元,***认缴出资469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中航鑫源公司的前股东**、***的认缴期限出资为2037年10月16日,在此期限内转让股权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吴 江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