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32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退还申请执行人预付工程款70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5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15日、2022年2月6日、2022年3月12日、2022年4月6日,先后六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结构、网络支付结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和监督部门等会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并予以扣划,共扣划所得2664435.97元。 2.2022年1月5日,本院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至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4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鑫源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000000元,已执行到位2664435.97元,其中转开执行费6240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2602035.9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令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