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8887-2,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
法定代表人:石腊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红,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8468-8,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昌国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潇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平,江苏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6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田 原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