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异57号
异议人(案外人):丹****,住所地丹阳市。
负责人:祝广庆,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红,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8468-8,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潇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8887-2,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石腊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丹阳市皇塘镇白兔村委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5)丹导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11470.8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价款200688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4年8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价款120458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8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苏1181执132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苏1181执1328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
丹阳市皇塘镇白兔村委会提出异议称,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刊登对红宝石大酒店的拍卖公告且在淘宝网发布拍卖信息。异议人发现公布信息有误:1、涉案的红宝石大酒店的土地虽然由被执行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征用,但由于其未按约缴纳征用款,故土地仍应属于异议人所有,法院在处置红宝石大酒店时应先行处分被执行人拖欠的土地征用款;2、本案拍卖的红宝石大酒店实际土地征用面积为2.92亩(占地面积约1944.72㎡),现拍卖公告称占地面积约3148.64㎡,超出的1203.92㎡土地系侵占异议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请求:立即停止对红宝石大酒店的拍卖程序。
另查明,异议人曾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涉案土地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也未付土地征用费,故仍系异议人所有,要求停止对异议人的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房地产的拍卖。2018年11月17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苏1181执异200号执行裁定:准许丹阳市皇塘镇白兔村委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所称的红宝石大酒店即为本院(2018)苏1181执1328号执行裁定中所确定的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异议人在对涉案房产提出异议又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丹阳市皇塘镇白兔村委会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文元
审判员 张智慧
审判员 薛文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