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异2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8887-2。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8468-8。住所地:丹阳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称,丹阳法院在执行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异议人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进行拍卖。该房地产经丹阳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房产因施工质量问题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这一事实,在(2018)苏1181执1328号案件所依据的(2015)丹导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也给予了确定。现法院对明确存在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问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产采取拍卖措施,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并不妥当。请求停止对异议人的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房地产的拍卖。
本院查明,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5)丹导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11470.8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进行质量鉴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认为该工程存在部分抽检构件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问题,该问题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本院(2015)丹导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中,明确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案涉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生效后,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苏1181执132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苏1181执1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
本院认为,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认定异议人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工程存在部分抽检构件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问题,该问题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本院在(2015)丹导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中,也明确由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在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前提下,本院可以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皇塘镇八号横路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房地产如拍卖后,则仍由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异议人停止拍卖的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丹阳展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