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市广安区金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初107号

原告(案外人):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亚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崇光,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丰街2号附5幢附1-3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华,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旋,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大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进军,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川16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中,本院受理了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说明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针对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全部中止,案涉房产也应解除保全并中止执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就本案而言,如果重整计划经本院批准且重整计划执行成功,包括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债权人的利益通过重整计划得以实现,如果重整计划执行不成功,则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各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可以实现。由于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房产的利益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对本案不再具有诉的利益,即其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也就没有审理的必要,故本案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杨昌礼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冯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曦

书 记 员 李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