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地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宇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2614号
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2037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地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华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5185445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东莞市华宇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东城段289号金月湾广场4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49117287。
法定代表人:蒋淑军,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地派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宇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7.33元,由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