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8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宏伟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文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万容,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08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083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