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洪湖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洪湖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向上诉人洪湖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已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如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四日内,向本院递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交纳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将对该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洪湖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林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