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云2524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桂英、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云2524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借款598219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桂英、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口县老城区供水改扩建工程”有应收工程款,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2019)云2524执6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该笔工程款;有座落于建水县临安镇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建国用(2009)第XXX号],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轮后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云F×××**奥迪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查封,经查找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锟
书记员  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