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524执19号之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云252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721504.94元及利息、违约金18607.52元、案件受理费43160元、申请执行费39801元,共计3823073.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证券、商业保险、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经查,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建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12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冻结了该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1月5日续冻,实际冻结金额87448.41元,但因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均未执结,所冻结金额尚不足以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故对所冻结款项暂不宜划拨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蒙自市文汇路xx小区-1层x9号、x0号、x6号、x3号车位,本院已于2020年4月3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因本院查封属轮候查封,故对上述查封车位,本院暂无法处置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树云
书记员  孙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