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28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居富家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中山北路(万象城市领地Z-2幢A-37号商铺)。
经营者:杨信琼,女,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弥勒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金银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罗瑞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居富家门窗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本院多次拨打电话要求被执行人到我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限期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领取亦未履行。2021年1月16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4月28日、5月25日、6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蒙自市文汇路文汇苑小区有十处房产,但已被本院于2020年2月7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信息均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经查,被执行人在建水县及蒙自市法院均有被执行案件,其名下财产均已被查封。
3.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及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瑞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