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芝,住所地长春市。
被执行人:长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申请,申请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03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崔 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