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007号
申请人: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以东、规划路以***·中华城6幢1**1502室。
法定代表人:**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51号万**2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账户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院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账户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