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2095号
原告:路越,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路越与被告长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路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路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路越负担。
审判员 谢 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