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5699号
原告:上海欧厦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5089号B幢444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如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悟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509号9幢401-23室。
法定代表人:吴钦崟,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欧厦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悟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欧厦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欧厦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