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6财保12号
申请人: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安大道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2324P。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军,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南岩北路与乐江公路交汇处锦绣豪园11幢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3945754Q。
法定代表人:徐声炬。
被申请人:江西省弋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MA383N682Q。
法定代表人:邵涵清。
被申请人:弋阳县城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连胜机械厂原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MA35JYUM4R。
法定代表人:吴学佳。
申请人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500万元的财产,(优先冻结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备案在弋阳县城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弋阳县××路××道以西的弋阳“香槟国际公馆”住宅楼房及商铺,且住宅优先于商铺查封)。华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500万元的财产,(优先冻结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备案在弋阳县城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弋阳县××路××道以西的弋阳“香槟国际公馆”住宅楼房及商铺,且住宅优先于商铺查封)。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建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