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3民初1097号
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1463058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锦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718480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澧铝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7月29日,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