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784号
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1463058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239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834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834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