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

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1690号
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6239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3月4日向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