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

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福州华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3民初1312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1463058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州华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上***西鹤林家居建材广场2#50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92683629H。
法定代表人:魏娟。
被申请人:魏娟,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故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万保,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华杰建材有限公司、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赣0123民初13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华杰建材有限公司、魏娟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福州华杰建材有限公司、魏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华杰建材有限公司、魏娟银行存款3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中存款人民币360000元的冻结(银行账户为19×××28)。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