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

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3执3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修岸,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修岸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名下小汽车。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修岸名下30143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修岸名下两辆小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