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

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东分公司、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湖西岸西湖绿洲香楠园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Q50R3D。
法定代表人:龚小江,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山,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14630582E。
法定代表人:杨明坤,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闵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颖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钛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5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颖装饰公司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时具有请求权的自主选择权。原审法院已经对本案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因被上诉人生产的管材出现产品质量缺陷,双方又形成了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作为起诉方,上诉人请求权的自主选择权,本案中上诉人选择的是侵权责任纠纷,原审法院也定性为生产者责任纠纷。二、本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不能约束本案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因为上诉人选择的是侵权责任纠纷,《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对本案不产生法律效力。三、上诉人虽然在起诉状中陈述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履行、索赔等事实经过,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基于《工业品买卖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诉讼基础是被上诉人产品缺陷侵权事实。四、本案质量缺陷的侵权行为在乐安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瑞钛公司主要答辩意见为: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上诉人虽在起诉是具有请求的自主选择权,但是并不因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首先,从法律关系看,新颖装饰公司主张的侵权系因双方之间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所造成,即该侵权行为系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其次,从“意思自治”角度来看,双方已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本案由安义县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法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体现双方意思自治,应当适用。最后,从最高院的类似案例【如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282号、(2017)最高法民申4996号等】也是或者从合同是侵权的前提的角度,或者是约定优于法定的角度,均认定应按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无论上诉人无论以何种案由起诉,安义县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新颖装饰公司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侵权行为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与一般的侵权行为并不相同。本案中,双方在《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起诉方向安义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体现了双方的意识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新颖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长峰
审 判 员 张 玲
审 判 员 张 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文婷
书 记 员 黄 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