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1890号
原告: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湖西岸西湖绿洲香楠园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Q50R3D。
代表人:龚小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山,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旭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14630582E。
法定代表人:杨明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南昌新颖装饰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赣东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付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