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2257号
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