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143号
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道黄浦工业园滠阳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筱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和平集镇东路南特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为。
被告: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交易九厅9316。
负责人:李为。
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2.50元,由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金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