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350号之一
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10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殷秀国,总经理。
被告:聊城乐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御润财富D区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MGTG94Y。
法定代表人:李士超,总经理。
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乐华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龙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