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078号
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10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28506582G。
法定代表人:殷秀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前,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法,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金城路360号天齐庙商城B幢4楼,统一社会为信用代码:913715263342658939。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