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高唐京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078号

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10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28506582G。

法定代表人:殷秀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前,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法,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金城路360号天齐庙商城B幢4楼,统一社会为信用代码:913715263342658939。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