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保197号
申请人: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10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殷**,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乐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御润财富D区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MGTG94Y。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乐华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10000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龙堂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