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24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10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殷秀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联华易购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陶驿路北段镜湖大厦商业楼一、二、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94P50A9T。
法定代表人:李祥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联华易购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7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 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