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美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3962号
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10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28506582G。
法定代表人:殷秀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福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丽霞,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3号楼-1层01(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27267209T。
法定代表人:郑伶俐,经理。
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安伟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贾梦钰
书 记 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