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2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欧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10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联华易购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陶驿路北段镜湖大厦商业楼一、二、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94P50A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鲁0703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7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 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