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解放路二组解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标的款838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郧劳人仲裁字[2017]第08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男